相關法規

外牆管理、維護、修繕責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後度
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22款